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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解读

nihdff 2024-03-01 初级会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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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收入怎么确认收入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⑷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比如说有的房地产企业认为,和客户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取得了全部的房款,那么可以认为收入实现;有的房地产企业认为应该在房产过户之后,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产预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1:***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的具体解释

1、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3、车辆停放服务就是指盈利性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需要缴纳停车费,停车场收到停车费后应依法纳税。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分期收款,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日...

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收入总额。本题考核计入收入总额的特殊规定。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2、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3、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4、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法律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2、依据国税发〔2009〕31号三条规定和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的完工时间是2016年10月交房的时间。 第二,已经出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的计算截止时间。

3、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4、这是全文件的要害。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

5、由此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规定不一致。

6、实践中,未备案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产品虽不能办理初始产权证明,但交付业主使用的情况普遍存在,遵循时点孰先原则,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函[2009]342号文件均认定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即视为已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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